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2條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 人口。

四、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