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勞保局為處理本辦法所需之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 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應配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