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3條
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 續。

前項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 保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得辦理續保。

前二項保險效力自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 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