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2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 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 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 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本法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