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 99 年 09 月 10 日)
第4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