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平衡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5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協助並促進雇主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二、健康管理及促進。

三、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

四、其他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事項。

第5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計畫書,於公告受理 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第5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合理工作時間規範及促進縮減工作時間。

二、促進職場工作平等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之保護。

三、補助與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措施、設施及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或雇主得擬定計 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