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 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