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52-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