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5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 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