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3條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 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