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1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 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 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 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