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0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 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失業被保險人二年內合併領取前項津貼、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 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