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6條
申領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 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