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5條
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 ,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