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4條
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