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3條
前條之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一項受僱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