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0條
前條之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 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傢俱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 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