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8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 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