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7條
前條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