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6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 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