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5條
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 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