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 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