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僱用獎助措施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1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九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 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 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 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 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 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 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 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