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 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 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