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4-1條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 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 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 、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 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