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8-1條
投保單位為所屬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 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該勞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其為依法應經中 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從事工作者,另應檢附核准 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 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