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2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 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 並核發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