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2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保險監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理事項之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 關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