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9-2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 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 。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