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之經費,指當年度應收保 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及歷年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之執行賸餘額度;其額度以 審定決算數為計算基礎。

前項經費由保險人按提撥經費預算數每六個月撥付之,執行結果若有賸餘 ,應於年度結算後辦理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