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6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