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3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 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