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2條
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 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保險人審查應予 發給者,由保險人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