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1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