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總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