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申請及審核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 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 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