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申請及審核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 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