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申請及審核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 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