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4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 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 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 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