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3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