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具有 診療職業病資格,其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且在執業中 之醫師。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在地區醫院以上之醫 院執業中之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