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5條
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者,以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 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認可之醫療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