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 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 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