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97 年 12 月 25 日)
第6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 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