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97 年 12 月 25 日)
第5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再受僱於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 定之投保單位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及加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後,如再轉投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 保險或軍人保險者,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 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