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97 年 12 月 25 日)
第4條
辦理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應檢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 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辦理。

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應檢附結束 營業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續保,無法取具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