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97 年 12 月 25 日)
第3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 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 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 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續保規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 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二、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 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 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