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97 年 12 月 25 日)
第10條
本辦法生效前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已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續保,惟未符 合本條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由原投保單位或代辦之團體改按本辦法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