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5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 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 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 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 ,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