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 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