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105 年 03 月 21 日)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 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